本文阅读重点有下面几个方向: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滞纳金、土地出让金的滞纳金可以税前扣除吗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服务,某房地产企业开发成本中核算土地出让金的滞纳金260万元,我们按土地增值税相关规定预以调整,不予以扣除。企业的税务顾问有不同意见,表示可以扣除,“绝对”不可以调整。理由是:
1、该滞纳金,企业取得了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所以票据没有问题;
2、逾期付款产生的土地出让金的滞纳金,是经济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滞纳金,不属于税款规定的不得扣除的滞纳金、罚款、罚金的范畴。
我们认为不可以扣除的理由是:
1、滞纳金不属于土地价款的组成部分。尽管对于延期付款滞纳金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作了约定,但滞纳金属于对企业没有按约定缴纳土地出让金给予的惩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这其中并不包括因违反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所产生的利息和滞纳金;
2、企业取得了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只是说明票据没有问题,但不能以取得了合格的票据为理由作为扣除依据;
3、企业提出的滞纳金不属于税款规定的不得扣除的滞纳金、罚款、罚金的范畴,这点没有错。但这是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所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作为费用支出税前列支,但不能把企业所得税的规定用到土地增值税清算上面来,各依各的规定。
最后企业税务顾问郑重其事地告诉我,就这个问题,他咨询过省局相关处室的领导,领导说可以扣除。
我晕,我也真不是吓大的,别拿领导吓唬我。我说的不可以扣除和领导说的可以扣除同样无效,咱还是必须以税法为依据吧?既然领导说可以扣除,就让领导把政策依据拿出来啊。
最后企业不再坚持,看来所谓的领导也没有帮他们提供什么政策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