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知识点归纳及重点: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摊销年限规定、无形资产按法定摊销年限还是按预计使用年限?
税务稽查,一家单位需要补交税款108万元,主要原因是土地使用权摊销年限问题。企业营业执照载明的营业期限为30年,土地使用权证及土地使用合同载明的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所以企业按30年期限摊销,他们认为没问题,税务稽查人员认为需要按50期限摊销,因此引发争议。
其实这种情况,网上的争议也非常大,有人认为应当按30年摊销,理由是企业的营业期限只有30年;有的认为应当按50年摊销,理由是土地使用权的有效年限是50年,所以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关于土地使用权摊销年限的问题,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本案例中,虽然企业的营业执照经营年限为30年,但土地使用权年限为50年。咱们假设企业30年后经营期限不延期,那么在企业注销时,土地使用权仍然剩余使用年限20年,这个20年使用年限不是灭失了,而是仍然可以由股东继续享有。
本人认为,首先要考虑本质问题,资产的定义是:由企业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无形资产也是资产,它是通过预期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来实现其价值的,那么,首先要遵循受益年限原则,应当在受益年限内按直线法摊销,无论企业会计准则还是企业所得税法其对经济业务的本质要求是趋同的。
所以我认为税务稽查的做法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