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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的意义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科目核算 企业 进行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时的损失 ,按照“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设置 明细账户 并进行明细核算。萊垍頭條
期末,将该 账户 余额转入“ 本年利润 ”账户,结转后该账户无余额。垍頭條萊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存在的问题论文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主要需要解决两个问题:
1. 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2. 换出资产的终止确认。
(一)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对于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可以参考资产入账的相关规范,同时根据资产交换的特点,分别采用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计量。
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均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以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作为确定换入资产成本的基础,一般来说,取得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所放弃资产的对价来确定。
●如果其公允价值能够可靠确定,应当优先考虑按照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确定换入资产成本的基础;
●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应当以换入资产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换入资产的成本。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涉及相关税费的,应按照相关税收规定计算确定。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或者虽然具有商业实质但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均不能可靠计量的,应当以换出资产帐面价值为基础确定换入资产成本,无论是否支付补价,均不确认损益。
(二)换出资产的终止确认
1.公允价值计量下对于换出资产的终止确认,可以根据资产的不同类别进行处理:
●换出资产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资产处置损益科目
●换出资产为长期股权投资的,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 2.账面价值计量下对于换出资产的终止确认,直接转销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不确认损益。
哪些不适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
货币性资产:指企业持有的货币资金和收取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资金的权利,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现金、债权等)
非货币性资产: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物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长期股权投资、预付账款。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即 主要 以企业以 非货币性资产进行交换 的行为, 不涉及或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 。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通常以补价占整个资产交换金额的比例是否低于25%作为参考比例,补价金额与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比低于25%方可视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涉及的特殊交易和事项的处理
1.换出资产为存货的,以存货换非货币性资产的、换出存货企业按收入准则处理;
2.企业合并中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按企业合并、长投、合并准则处理;
3.交换资产包括属于非货币性资产的金融资产,涉及到金融工具准则的金融资产按金融工具和金融资产转移计量;
4.交换涉及使用权资产或应收融资租赁款,使用租赁准则;
5.构成权益性交易,一方直接或间接对另一方持股且以股东身份进行交易,或者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双方均受同一方或相同多方最终控制,实质为权益性交易。
不适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的其他交易包括:
1.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非货币性资产,适用政府补助准则;
2.企业将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分配给所有者,适用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
3.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向职工发放非货币性福利,适用职工薪酬准则;
4.企业以发行股票形式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适用金融工具。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变化
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交易价格确定收入额。对还是错?
解答:
该问题分为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两个方面,下面分别说明。
1、会计核算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合同条款,并结合其以往的习惯做法确定交易价格。在确定交易价格时,企业应当考虑可变对价、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非现金对价、应付客户对价等因素的影响。
由于是以非货币性资产取得收入,因此会计核算还需要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2022)》的规定。
既然提问说的是取得收入,就默认为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2022)》规定: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均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但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除外。
换出资产具有交易价格,说明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可以按照交易价格确认收入,但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除外。
2、税务处理
(1)企业所得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二条“企业移送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规定: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2)增值税处理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根据提问描述,有“交易价格”,则应按照公允的交际价格确认增值税应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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