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您提取本文的阅读重点:股东向企业借钱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股东有偿贷款向公司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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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流传着一句话
很多会计不在乎老板,也不在乎股东向公司借钱很久。
我以为公司是我的公司
钱是公司的钱
我=公司=钱,我=钱
所以这不是我个人的钱。如果我喜欢怎么转,我应该怎么交税?如果税务局说不行吗?!那么一家公司又发生了大事
黄山博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老板向公司借了870万2年,结果被税务局查了174万的个人所得税。老板拒绝接受,把税务局告上了法院。我还了所有的钱。我还交什么税?税务局乱搞,我要维护我的权益!!!打官司!
结果如何?
一审法院认为,黄山市地方税务局检查局确认了博浩公司未履行扣缴义务的税务违法行为,黄山市地方税务局检查局对博浩公司处以税务违法总额50%的罚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1)项的判决,维持黄山市地方税务局检查局第二条第(3)项的处罚决定。案件受理费50元由博浩公司承担。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如下:
法院认为,黄山地方税务局检查局依法实施税务检查,查处税务违法行为,有权检查处理博浩公司的税务相关事宜。博浩公司股东从博浩公司借款一年以上,不用于博浩公司经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贷款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股息分配,应征收个人所得税。博浩公司作为扣缴义务人,未代扣代缴税款。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博浩公司处以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虽然博浩公司在税务机关调查处罚后预缴了部分税款,但由于博浩公司应在2011年底扣缴未扣缴税款,黄山地方税务局检查局不将预缴税款认定为已扣缴的金额。综上所述,黄山地方税务局检查局认定博浩公司未履行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义务,处罚不当,一审法院判决维持黄山地方税务局检查局的处罚决定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黄山博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这真是一个血腥的教训。会计师必须控制老板。老板们也必须注意不要去公司拿钱。如果公司赚钱了,老板想花钱怎么办?我们应该分析具体情况。如果我们真的没有动作,我们应该主动申报个人所得税,否则税收罚款和滞纳金太多就不值得了!
来源:柠檬云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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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这一行的时候,父母总说:会计越老越受欢迎。;干了才知道,应该是越学越吃香。一进会计深如海,从此是路人。会计准则、财务法规、税务实务都在不断更新,感觉不活到老学到老,更别说吃香了,吃土很难。
若平时多学习,面对这些谣言,就不会受到惊吓,也不会手足无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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