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核心要素如下:总包开票税率、总包合同开票发票事项
某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我们鉴证的结果是需要补缴土地增值税600万元;企业认为,应退土地增值税1700万元,双方一度陷入僵局。最后到了税务局,三方一起讨论(接上期)。
项目开发成本中,有自然人到税务部门代开的油漆发票,金额270万元,我们认为不可以扣除。首先油漆的用量就不真实;其次,款项是通过总包单位付给个人的,应该是总包单位的成本,由于现在总包单位是开发公司自己挂靠的,所以应该开给总包单位的发票直接开给开发公司。
对方财务认为,发票是税务部门代开的,代表税务部门认为业务的真实性,所以必须予以扣除,不能调整。
对此我们认为对方理解有误。税务部门在代开发票时,只是进行形式上的审查,只要开票所需资料齐全,税务部门就应该按规定提供代开发票服务,并不代表税务部门认可业务的真实性。
这时,老板又又又发言了。
他说你们也都知道了,总包单位就是我们自己挂靠的,所以施工也是我们自己负责的。当时签订总包合同时,为了少交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所以故意把合同金额写低了。低了怎么办?只有把其他的材料发票拿进来,正好建筑公司企业所得税2%,也不需要发票。你们不要总盯着发票,就看总成本就行了,项目总成本不高。其他有几个项目我问了,也和我们一样操作的。
好吧,尊敬的老板,抽颗烟,继续说。
他们总包开票金额与合同金额一模一样,难道在签订总包合同时就能考虑到所有的甲供材料,且施工过程中没有任何签证?这不科学啊!
我早已算过了,按总包合同金额计算的单位建安成本1800元/平方米,现在几乎所有的材料都是甲供,连板车材料都是,总包单位到底干了点啥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