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原标题:企业所得税个人借款利息支出、无偿借出资金利息企业所得税
投资者出资未到位利息支出纳税调整案例
某商业企业注册资本1000万元,2019年度账面实收资本600万元,银行借款1500万元,借款年利率7.2%。依据该公司章程约定,剩余出资400万元应于2018年12月30日前出资到位。依据规定,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该企业股东应缴出资额400万元未按公司章程约定的时间缴齐,对应的借款利息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利息支出应纳税调整金额为400×7.2%=28.8万元。
该企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8.8万元,由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该企业调增应纳所得税额2.8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