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您推荐文章知识点:增值税发票服务费单位是啥、企业居间费发票怎么开
建筑公司支付了工程介绍费220万元元,未取得发票,按照规定,应当补缴企业所得税55万元,老板来咨询该怎么办?
工程介绍费,实际上是居间服务费的一种,在实务中很普遍,而且在一般情况下,由于工程介绍人的身份原因,建筑公司的这一项支出都是无法取得发票的,一般的企业都是不入账的,像你们这样,未取得发票还堂而皇之地入账,一旦税务检查,肯定是不允许你在税前列支的,不补缴企业所得税才怪!
在这种情况下,只有两种结果,如果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取得发票,可以税前扣除;否则,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55万元。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28号的规定,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
不过,要说明一下,补开发票的可能性不大,试想一下,你公司在支付介绍费的时候,人家都没提供发票给你,现在会提供给你发票吗?
那么,为什么工程介绍人在收取居间服务费的时候不愿意提供发票呢?有时候是因为介绍人的身份原因,但是,更主要的原因是因为自然人取得“居间服务费”收入要交的税太高!
比如:自然人取得“居间服务费”收入220万元,要交的税如下:
1、增值税。
既然“居间服务费”属于提供劳务的一种,那么,自然人取得“居间服务费”收入就需要去代开劳务费发票,增值税和小规模纳税人一样,实行简易征收政策,征收率为3%。
应交增值税=220/1.03×0.03=6.41万元;
2、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这三项税的计税依据是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率分别为7%、3%和2%。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合计=6.41×(0.07+0.03+0.02)=0.77万元;
3、个人所得税。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自然人单次取得劳务报酬所得220万元,属于收入畸高,税率为40%,速算扣除数为0.7万元。
应交个人所得税=220/1.03×(1-20%)×40%-0.7=68万元。
请注意,个人所得税在税务大厅代开发票时不用缴纳,代开的劳务费发票备注栏内会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劳务报酬方代扣代缴”字样,支付劳务报酬方在支付劳务报酬时,按照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另外,“劳务报酬所得”属于综合所得的一种,这里只是预扣预缴,明年还需要汇算清缴,到时候多退少补!
综上所述,自然人取得440万元的居间服务费收入,不考虑其他因素,实际到手220-6.41-0.77-68=144.82万元,整体税负高达(220-144.82)/220=34%,这是相当高的税负了!
那么,针对这么高的税负,怎么去解决呢?
我建议工程介绍人去成立一家小规模纳税人公司,用这个小规模纳税人公司给支付居间服务费的公司开具发票!
这样的话,220万元的居间服务费收入,应交的税收如下:
1、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附加税等
现在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有政策优惠,可以按1%自开专用发票;而且,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15万元,季度销售额不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这里假设不享受免税政策。
应交增值税为220/1.01*0.01=2.18万元;
应交城建税及附加税=4.36*(7%+3%+2%)=0.26万元。
2、企业所得税。
工程介绍人成立的小规模纳税人公司,不用多想,肯定属于小微企业,小微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的,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在100万元至300万元之间的,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220万元的工程介绍费收入,不可能一点不付出吧?退一万步说,就算一点成本费用都没有,照样可以享受优惠政策,
应纳税所得额为220/1.01-0.26=217.56万元
应交企业所得税=100*0.25*0.2+(217.56-100)×0.50×0.2=16.76万元。
这样的话,实际到手220-2.18-0.26-16.76=200.8万元,比自然人去税务大厅代开“劳务费”发票多200.8-144.82=55.98万元,节税效果是相当明显的!
另外,在实务中,还可以不注册小规模纳税人公司,注册成个人独资企业,去享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政策,节税效果也是相当明显的,由于篇幅有限,在此不做过多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