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阅读关键词:会计法对单位负责人的处罚、集团对下属单位罚款会计处理
某制药厂负责人因接受虚开发票被定罪,叫我说,处罚负责人就处罚对了!
很多企业出了这种事情,负责人都一推二六五,说是财务办的、其他经办人员操作的与其无关,一脸无辜的样子。这样的事情,如果没有负责人的指使、明示、暗示、授意,经办人谁愿意去惹这个麻烦啊?!
无论是虚开发票,还是接受虚开的发票,受益方都是企业(包括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等),而不是其他的具体经办人员,比如财务,比如业务,比如其他经手人等。如果不迫于养家糊口的工资,请问这些人凭啥去犯险啊。
那是以前,如果是现在,即使养家糊口的工资没了,估计也不会干。一是虚开发票、接受虚开的发票受到的处罚力度大,比如会受到刑事处罚;二是这个事情干了,金税三期、四期(应该上了吧)以数治税,很容易预警和查到。
这个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估计可能留下了相关指使的证据或者联系了有关上游开票方,否则很难受到处罚。这个事情,受到处罚大多是财务、业务等经办人员。
就像文章所提及的,受票方负责人受到处罚是很少见的,大多是补税、罚款、交滞纳金了事。这个应该是对企业负责人的一个警示,犯法的事情不要干,也不要有侥幸;这对财务等经办人员也是个警示,红线不能碰。如果企业让干违法的事情,可以辞职,可以另找工作;但是如果因此被刑事处罚了,即使是缓刑,再找工作就难了,人生可能就大转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