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核心要素如下:房地产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规定、建筑公司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陈总的建筑公司收了某房地产公司的一张105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他们之间应结算的工程款是850万元,房地产公司要求陈总的公司再开80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陈总毫不犹豫的答应了!
为什么陈总这么痛快就答应了房地产公司的要求呢?
1、陈总这几年被甲方拖欠工程款拖怕了,县城的一个工程都结束三年了,1500万元的工程款就收了300万元的预付款,官司打了好几年,最后到手的是3000平方米没人要的商铺;
2、目前,这家房地产公司的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率是12%,如果拿到承兑汇票后直接去贴现,可以到手1050×(1-12%)=924万元,比直接收工程款还多了924-850=74万元;
3、陈总的建筑公司这几年都是亏损,目前还有500多万元的亏损额还没弥补,多给房地产公司开800万元的发票,也不用交企业所得税。
我告诉陈总,如果你按房地产公司说得干,虽说你暂时拿到工程款了,但是,潜在的风险太大了,首先,建筑公司和房地产公司之间的行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00万元,建筑公司提供的建筑服务应结算的工程款是850万元,开具发票金额是850+800=1650万元,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建筑公司虚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800万元,会受到什么处罚呢?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虚开了800万元,想想都很害怕!
陈总说,你放心吧,干这事我有经验,到时候我会和房地产公司签个补充协议,再找个中介机构补一个工程结算,这件事只有我和房地产公司的老板知道,绝对没问题的!
我对陈总说,真的不会有问题吗?
一、房地产公司收到你的800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为了三流合一,肯定会要求建筑公司配合他们走账,走账金额是1650-1050=600万元,到时候,房地产公司会先打给建筑公司600万元,然后指定一个第三方账户,建筑公司把钱打到第三方账户里,然后经过多次转账,最终让这600万元回到房地产公司。这中间的每一个环节都会有经手人,到最后,这件事会成为公开的秘密,万一有人举报怎么办?
二、房地产公司拿到这80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肯定会先认证抵扣进项税额,然后增加工程量或者虚构工程项目,这个过程中,非常有可能引起税务机关的注意,因为现在金税系统功能太强大了,一旦企业财务或税务指标出现异常,就会报警,然后逐级往下推送税收风险,企业解释不过去的话,就可能带来税务稽查。
陈总说,那也得答应房地产公司的要求,撑死胆大的饿死胆小的,这几十万不赚白不赚!
我对陈总说,其实你算错了,看上去你是赚了74万元,实际上你是亏本的,建筑公司多开80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要交的税收如下:
1、增值税。
营改增过后,建筑业一般纳税人的进项税额本身就不足抵扣的,现在虚开了80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肯定没有进项。
应交增值税=800/(1+9%)×9%=800/1.09×0.09=66.06万元;
2、附加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都是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计税依据的,税率分别为7%、3%和2%。
应交附加税=66.06×(7%+3%+2%)=7.93万元;
3、印花税。
应交印花税=800×0.03%=0.24万元;
4、企业所得税。
增加的应纳税所得额=800/(1+9%)-7.93-0.24=725.77万元;
建筑公司未弥补的亏损额为509万元;
应交企业所得税=(725.77-509)×0.25=54.19万元;
综上所述,建筑公司会多交税=66.06+7.93+0.24+54.19=128.42万元。
最后陈总说,按你这样计算,我不仅没赚到钱,还亏了128.42-74=54.42万元啊,我得再去找房地产公司谈谈!